羅東簡易庭112年度羅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羅補字第137號原告 黃琪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進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羅東簡易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