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曉珍
被   告  邱慧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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