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曉珍
被 告 邱慧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9號
原 告 張曉珍
被 告 邱慧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