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鳳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登奎 (原名: 王振安 )、 王建樹 間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登奎(原名:王振安)迄今尚欠聲
請人債務未清償,詎其前為免遭強制執行,將其名下門牌高
雄市○○區○○街○○號12樓建物暨基地所有權,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建樹,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應予
撤銷,回復登記為王登奎(原名:王振安)所有,為此具狀
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依法係法院以裁判方式始得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