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93號
原 告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炎
訴訟代理人 孫國泰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立博工程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7,227元,應繳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