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保險簡字第5號
原 告 陳麗君
訴訟代理人 林憲聰 律師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吳甲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28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