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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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728號
原告 董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致瑋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113年12月9日,有本院收狀戳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7,49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6萬元)
1
利息
36萬元
98年10月12日
113年12月9日
(15+59/365)
6%
32萬7,491.51元
小計
32萬7,491.51元
合計
68萬7,492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