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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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371元【本金178,4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1,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80,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178,480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2月13日
3.378
1,767元
2
違約金
178,480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2月13日
0.3378
124元
小計
1,89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