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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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1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克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吉斯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0,371元【本金178,4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1,89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80,3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2,54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

四捨五入)

1

利息

178,480元

113年10月30日

114年2月13日

3.378

1,767元

2

違約金

178,480元

113年12月1日

114年2月13日

0.3378

124元

小計

1,89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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