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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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543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金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金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愛維他瑪卡貳罐、吉列1刀架2刀頭壹個、男船型襪貳雙、 蕾麗思 PierreCard貳入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

  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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