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24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許晏庭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龔金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44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