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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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原告ABC遠東工業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鉊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恩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