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0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協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協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協志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協志因違反農工商之商標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7年度簡字第1589號、107年度簡字第2149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鏽金附表:
┌─┬───┬──────┬───────┬─────┬────────────────┬────────────────┬──────┐│編││││偵查年度及│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違反農│拘役15日,如│107年5月16日│彰化地檢│彰化│107年度簡│107年8月23日│彰化│107年度簡│107年9月18日│彰化地檢107│││工商之│易科罰金,以││107年度偵│地院│字第1589號││地院│字第1589號││年度執字第│││商標│新台幣1千元││字第7419號│││││││6126號(已執││││折算1日│││││││││畢)│├─┼───┼──────┼───────┼─────┼──┼─────┼───────┼──┼─────┼───────┼──────┤│2│違反農│拘役20日,如│107年7月初某日│彰化地檢│彰化│107年度簡│107年10月31日│彰化│107年度簡│107年11月27日│彰化地檢107│││工商之│易科罰金,以││107年度偵│地院│字第2149號││地院│字第2149號││年度執字第│││商標│新台幣1千元││字第9773號│││││││6622號││││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