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炳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4年度執聲字第16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處分人(下稱被告)黃炳森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7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4月9日確定,嗣於104年4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詳見103年度保管字第0838號扣押物品清單所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刑法第266第1項之賭博罪,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簽單5張,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經核聲請意旨屬實,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電子產品(計算機)│1台│├──┼──────────────┼───┤│2│六合手冊│1本│├──┼──────────────┼───┤│3│開獎號碼表│1張│├──┼──────────────┼───┤│4│特定號碼簽注金額表│1張│├──┼──────────────┼───┤│5│每月中獎碰數統計表│1張│├──┼──────────────┼───┤│6│2014年上半年開獎日期表│1張│├──┼──────────────┼───┤│7│擋牌通知│1張│├──┼──────────────┼───┤│8│降倍通知單│3張│├──┼──────────────┼───┤│9│大樂透倍數修正表│3張│├──┼──────────────┼───┤│10│港彩倍數表│1張│├──┼──────────────┼───┤│11│簽單統計表│1張│├──┼──────────────┼───┤│12│歷史簽單(A4紙張黏貼)│5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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