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丙○○
樓再審被告甲○○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補正,有裁判費查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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