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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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2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丙○○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李慶隆 律師
丙○○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凃春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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