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金祥泰企業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並請陳報債務人是否進行解散程序、解散事由及「清算人」。
二、債務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