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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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35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10日簽發之本票1張,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相對人乙○○戶籍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通知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於民國97年3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惠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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