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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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號原告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安中 被告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3,37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以106年度補字第206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由原告之受僱人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