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5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52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品翔選任辯護人張立達律師
楊景超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馥瑄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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