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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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良皓具保人劉素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字第3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素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柯良皓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劉素芬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具保人於民國102年2月26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02年刑保字第14號)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3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月15日 雲檢惠金 103執助8字第1294號與103年3月11日 雲檢宗金 103執助115字第5915號函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函與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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