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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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李懿修 被告 朱慧靜
李麗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等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朱慧靜、李麗娟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懿修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另一被告 林聖貿 ,另由本院審理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