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112號原告 洪金立 被告 楊小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惟被告現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故本院就本件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鄧晴馨
法官邱于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