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86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栗區農業改良場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王昧爽 律師複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柒萬捌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陸仟柒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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