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二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榮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本年三月八日接奉鈞院九十年度裁全日字第六二二九號假扣押裁定,惟是項債務,尚有糾葛,聲請人不能遽爾償還,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貨款,由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受理在案,此有該院檢送之起訴狀影本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蒼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