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桂榮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60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小包(含包裝驗餘淨重共零點玖參柒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桂榮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2月6日(本件聲請書誤載為100年1月10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9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34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中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驗餘淨重0.2097公克)、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驗餘淨重0.4464公克)、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含包裝驗餘淨重0.281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於99年2月28日下午3時20分許,在桃園縣楊梅市○○路○○○巷○弄○號為警查獲,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惟被告於執行觀察、勒戒前,又分別於99年4月10日、99年4月11日、99年4月30日、99年6月3日、99年6月30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為警查獲,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遂於同年12月6日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99年度毒偵字第3490號、99年度毒偵字第3334號、99年度毒偵字第57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被告在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案件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小包(含包裝淨重共0.97公克,因鑑驗使用
0.0329公克,驗餘淨重0.9371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為:99年度安字第1488號、99年度安字第1617號、99年度安字第0823號,扣押物品清單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偵查卷宗第49頁、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偵查卷宗第52頁、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偵查卷宗第58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復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9年6月18日報告編號為UL/2010/60
247號、99年5月26日報告編號為UL/2010/50330號、99年
3月15日報告編號為UL/2010/3003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3份在卷可憑(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96號偵查卷宗第34頁、99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偵查卷宗第44頁、99年度毒偵字第1109號偵查卷宗第36頁),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