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6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嚴明 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銘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向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新功 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 律師
王子文 律師複代理人 盧姵君 律師訴訟代理人 賴麗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錦昌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