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展銳興股份有限公司
龍寰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英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276元(計算式:45,000+30,276+19,000+32,000=126,27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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