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上訴人國防部設臺北市○○區○○路1法定代理人 嚴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禾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6號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伍佰零陸萬玖仟貳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捌萬零玖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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