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4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忠益選任辯護人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益經檢察官認其涉犯搶奪等案件提起公訴,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起訴書所載卷證可稽,其涉犯刑法第320條、第325條竊盜、搶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有多次竊盜、搶奪前科,復於短時間內涉犯多起竊盜、搶奪案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搶奪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3年9月26日起羈押在案。
二、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03年12月25日屆滿,又被告被訴上開犯行經本院於103年11月27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在案,復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故應自103年12月26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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