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UUVANBINH(中文譯音:劉文平)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緝字第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UUVANBINH(中文譯音:劉文平)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即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劉文平僅因細故,竟以皮帶扣環毆打告訴人SUW
ANMANIT,致告訴人受傷,且犯後逃逸無蹤,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兼衡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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