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嘉簡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嘉簡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子遊戲機「豹中豹」壹台(含IC板壹塊)、新台幣參仟零柒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犯罪事實補充如下:(一)第二行末四字起補充: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集合犯意。(二)末二行補充如下:扣得其所有供前揭犯行所用之電子遊戲機具一台(含IC板一塊)、與所得之機檯內現金三千零七十元。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蕭琪男本判決論罪之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