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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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3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⑴甲○○為 韋硯 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韋硯公司)實際負責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間,韋硯公司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工公司)議約成為中工公司承包「第二高速公路雲林嘉義段第C三四四Z標斗六及大林段工程」(下稱中二高C三四四Z標工程)之土方工程協力廠商,負責「路幅開挖及近運利用」、「路幅開挖及遠運利用」二項工作,詎甲○○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八十八年七月間,連續自三四六標(中二高C三四四Z標係土方平衡標,包含三四四標及三四六標,而三四六標大林段多餘土方除近運利用外,均須遠運至三四四標斗六段作路堤填築之用),以每立方公尺(下稱每方)新台幣(下同)四十元價格,盜賣應屬國道新建工程局所有之八萬方土方予信獅營造公司及位於斗六市之私人療養院作為填土之用,從中獲取不法利益計三百二十萬元。⑵甲○○與韋硯公司前任負責人 鄧吉平 及前雲林縣古坑鄉代表 賴榮華 三人,於韋硯公司取得雲林縣斗六市○○段三一一之六、三○七之三十號土地開採許可後,有鑑於在土石開採期間,運輸車隊常因超載屢遭雲林縣警察局古坑、東和、永光三派出所警員之取締,而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由賴榮華向上揭三派出所主管分別行賄四萬元、二萬六千元及二萬四千元,表達希望派出所警員不要取締替韋硯公司載運土石之車輛,惟均遭拒絕而未果(鄧吉平涉案部分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賴榮華涉案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三年度重上更二字五五三號判決無罪確定)。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嘉義縣調查站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因認甲○○涉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罪嫌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而提起公訴。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9月2日因敗血性休克,在台北市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一張在卷可憑(見本院訴緝卷第三及四頁),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楊國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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