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1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李玠緒 債務人 李建甫
一、債務人李玠緒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李玠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建甫清償之。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務人李建甫為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玠緒間汽車貸款之保證人,且無拋棄先訴抗辯權之情事,依前開說明,債權人應於對債務人李玠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對債務人李建甫請求給付,故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玠緒、李建甫連帶給付如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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