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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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霈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謝霈宇於民國106年1月19日上午10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前欲駛入軍功路2段550巷時,本應注意駕駛人起駛車輛應讓行進中之直行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 蕭素惠 騎乘車牌號碼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軍功路2段55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蕭素惠因而受有右側肢體多處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蕭素惠成立和解,並據告訴人於106年5月31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1件在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龍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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