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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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651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劉海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柒萬參仟玖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以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肆佰元,延滯第三月以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海平於9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以300元,延滯第2個月以400元,延滯第3月以500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劉海平前於民國97年10月15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即遠東銀行申請一致性協商,經最大債權銀行於97年10月16日同意核准完成,自民國97年12月10日為應繳首期,共分137期,利率0%為其協議還款條件。債務人自民國97年12月至103年1月共繳53期後,即未再繳款並視同毀諾,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
書記官龔紀亞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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