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4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告 王亦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陸佰陸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6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利息自借款撥付日起,按原告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加年息3.61%計算,現以年息4.68%計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本金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額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應加計逾期第一期300元,連續逾期第二期400元,連續逾期第三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0條之約定,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還款至105年10月20日止,尚積欠84萬5190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約被告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
㈡被告於92年5月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依約繳納本息,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之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應適用之循環信用利率計付循環利息,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自本金到期日起,照應還本金額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尚應加計逾期第一期300元,連續逾期第二期400元,連續逾期第三期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詎被告於104年12月27日起消費簽帳,至105年12月27日止,尚欠9萬9383元(內含本金9萬7444元、利息1939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3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書、貸款繳息明細、台幣放款利率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資料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應給付之利息│││(新臺幣)││├──┼─────┼───────────────┤│1│36,721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83%計算之利息│├──┼─────┼───────────────┤│2│1,242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3%計算之利息│├──┼─────┼───────────────┤│3│33,056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5%計算之利息│├──┼─────┼───────────────┤│4│17,057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5│1,492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2%計算之利息│├──┼─────┼───────────────┤│6│7,876元│自民國10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8%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計算書項目金額
(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費150元合計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