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千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千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千冊原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並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8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刑期變更為5年1月,業經法務部於112年3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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