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554號上訴人 謝翠霞
送達代收人 鄭燕燕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之0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 律師被上訴人 賴昱蓁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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