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更(一)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四四一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輔佐人翁嘉蓮右上訴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七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莊俊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