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號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家中父母並無固定之工作,只有靠打零工維生,聲請人被羈押迄今將近七月,經濟已陷困境,為此希望能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茲查本件羈押不因聲請人之家庭因素而有不同,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郭玫利法官任森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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