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因涉犯搶奪等罪,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黃文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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