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五О三號
原告甲○○住臺北被告乙○○住同右右列被告乙○○因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游秀雯法官李崇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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