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24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常瑋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