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03年3月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7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為聲請人所陳明,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且經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橙典廣告事業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3年1月5日│8,020元│AA四0四四七一│││1│司 李添壽 │行│││0││├─┼─────────┼─────────┼───────────┼────────┼────────┼──┤│00│橙典廣告事業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3年2月5日│8,580元│AA四0四四七二│││2│司李添壽│行│││0││├─┼─────────┼─────────┼───────────┼────────┼────────┼──┤│00│橙典廣告事業有限公│渣打商業銀行三民分│103年3月5日│12,390元│AA四0四四七二│││3│司李添壽│行│││七││├─┼─────────┼─────────┼───────────┼────────┼────────┼──┤│00│ 倪明鋒板信商業銀行 龍岡分 │103年1月31日│14,800元│LG0二0二二三│││4││行│││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洪啟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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