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3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儀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儀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儀凡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儀凡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均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2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7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8087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13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原桃交簡字第488號│103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8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1日│103年7月4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原桃交簡字第488號│103年度原桃交簡字第280號││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1日│10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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