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民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侯學義┌───────────────────────────────────────────────────────┐│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2│匯良實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嘉義分│95年2月8日│135,155元│CR0000000││││司 吳清亮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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