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Ric
Lo乙○○Meg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A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甲○○Ric
Lo乙○○Meg共同代理人 楊淑宜
號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陳國禎法官李彥文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