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 鄭森 祿相對人 鄭高義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高義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鄭高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失蹤前最後設籍:新竹州新竹郡舊港庄油車港287番地)於民國00年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之遺產負擔。理由
一、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國71年修正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修正前民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鄭高義為聲請人之兄,相對人於日據時期設籍在新竹州新竹郡舊港庄油車港287番地,惟其於35年夏天已因病死亡,當時因故未辦理死亡登記,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再據證人鄭森即相對人叔叔到庭證述:相對人係伊兄長所生之長子,之前伊與兄長一家人同住,相對人2、3歲時某日,突然倒在門外之地面上,待相對人祖母發現時已經死亡,但當時並沒有去戶政機關辦理死亡登記等語,核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全戶戶籍資料及新竹○○○○○○○○112年4月28日竹市北戶字第1120001613號函暨相對人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考。而查,觀之相對人之戶籍資料並無死亡登記之記載,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證相對人於35年間確已死亡,堪認相對人於35年間係處於生死不明之失蹤狀態。從而,本件在別無其他明確證據可證相對人失蹤之年、月、日之情形下,自應應認相對人於35年夏天業已失蹤,並定35年7月1日為相對人之失蹤日。
(二)本院裁定准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並將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及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張貼於本院及新竹市北區區公所公告處,現今申報期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有裁定及公示催告證明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自35年7月1日失蹤,陷於生死不明狀態,計至45年7月1日止,失蹤滿10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綜上事證,可認聲請人之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