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永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永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黃永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2年12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2352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憑。經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立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