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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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再小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張碧華
再審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是本件再審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 蔡儀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