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營簡調字第10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何武祥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民國114年4月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民國110年11月23日辦理贈與登記取得應有部分之共有人戶籍資料。
二、提出被繼承人 何水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相對人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準備狀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洪季杏